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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学术规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学的良好学术氛围,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严谨治学和鼓励创新的良好风气,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引导科研人员形成正确的从事科学研究的价值观。

第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在学校领导下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一般学术规范

第四条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学术研究应重在积累、贵在创新。选题应注意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应注重调查研究,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

第六条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伪注,伪造和篡改文献、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学术成果应避免一稿多投,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条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披露不实信息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二条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校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都可以向纪监审办公室、科研处及相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后,上述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科研处根据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如情况属实,报请学校研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或名誉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管理条例,必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者,由科研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出处理建议,上报学校处理。

(三) 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行政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执行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四) 给予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之后,确认其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经学校批准,可相应恢复其申请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两年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物资学院

                                     2009年1月1日

      2014年12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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